北京从事旅游业务怎么申请内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北京申请旅游服务怎么审批外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北京从事在线旅游服务处罚事项及注意要点:第三十二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可持续发展,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本规定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为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规定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平台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
北京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取得旅行社许可证;注册资金:30万元《认缴制》;不少于三名具备导游资格持证的导游,计调,经理人员,具备相关旅游行业的履历;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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