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资质是否可以进行评估?哪些特许经营权可以单独评估?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及许可证,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断。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或者明确为无形资产的行政许可证,实际为企业的法人资产,可以进行评估。例如:《公路收费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等,可以作为一项权利依法进行转让,即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对于通过行政许可方式颁发的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排污许可证、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以及金融业务许可证等特殊(特种)准入资质,属于企业资源,尽管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但法律规定不得与企业分割单独转移。因此,此类行政许可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评估。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比如,计算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生产企业未来年份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可分别测算:一,正常利用外贸权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含外贸、内贸);第二,国家资投收回外贸权企业仅能在国内市场经营未来年份可获取的收益(仅内贸)。两者的差额即为该企业拥有的进出口权未来可能创造的超额收益。
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不难得到。
此外,还可以通过咨询、查等多种手段对资产的超额收益能力进行估算。笔者提出的方法当然有待实践验证,但均反映出如下基本观点:一,超额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比较,因为不同的企业除资产拥有状况的差异外尚存在诸如经营管理水平、外部环境条件等差异,可比性不强无法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第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类型复杂。价值形成机制不一,应根据具体资产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评估,套用一般公式可能造成圈套的价值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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